水南方向
油竹
县城内
山口方向
温溪
其它地方
湖口头
石溪
高湾
船寮方向
丽水区域
鹤城街道
精装修
未装修
轻装修
豪华装修


 鹤城西路湖口头东 [216平][128万]
 鹤城街道东春苑底 [122平][420万]
 鹤城街道马鞍山路 [93平][510万]
 鹤城街道鹤城东路 [86平][122万]
 瓯南街道山水乐苑 [143平][128万]
 瓯南街道秀水名都 [128平][148万]
 瓯南街道滨江国际 [108平][365万]
 油竹街道芝竹小区 [137平][145万]
 鹤城街道粮食大厦 [120平][135万]
 瓯南街道栖霞小区 [105平][120万]
 瓯南街道晋祥大厦 [131平][188万]
 鹤城街道鸣山巷6 [138平][90万]
 瓯南街道石郭侨苑 [126平][98万]
 鹤城街道东门7楼 [70平][98万]
 鹤城街道湖口头一 [115平][155万]

 鹤城街道塔山小区 [128平][12000元]
 鹤城街道谢桥小区 [50平][18000元]
 鹤城中路1-3楼 [200平][20000元]
 鹤城街道老车站附 [30平][8000元]
 鹤城街道临江东路 [90平][18000元]
 瓯南街道秀水名都 [143平][22000万]
 鹤城街道谢桥小区 [100平][22000元]
 鹤城街道谢桥小区 [100平][22000元]
 鹤城街道谢桥小区 [170平][40000元]
 鹤城街道塔山小区 [87平][12000元]
 鹤城街道后街5楼 [80平][13000万]
 瓯南街道滨江国际 [145平][40000元]
 景山小区单身公寓 [20平][500万]
 鹤城街道塔山小区 [130平][15000元]
 鹤城街道龙津路4 [30平][5000元]

未取得产权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 查看(7348)  [2013-7-5]
未取得产权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
2012年08月26日    投稿人:徐涛律师    点击:0次    
摘要:甲在 2004 年 3 月 13 日 购买一套商品房, 6 月 1 日 入住, 11 月 30 日 开发商做产权作登记,甲 12 月 20 日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同年 11 月 20 日 ,甲与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建筑面积 129.70 平方米 的房屋,以 158 万元价格转让给宋某。在约定了付款期限后,双方又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了两项内容
案情简介: 甲在 2004 年 3 月 13 日 购买一套商品房, 6 月 1 日 入住, 11 月 30 日 开发商做产权作登记,甲 12 月 20 日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同年 11 月 20 日 ,甲与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建筑面积 129.70 平方米 的房屋,以 158 万元价格转让给宋某。在约定了付款期限后,双方又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了两项内容:一是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待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二是买卖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双方对此买卖行为均不得反悔,否则由违约的一方以总房价款的 10 %支付违约金。在双方约定的首期付款期限到来后,宋某就一直没有再履行过合同。 2005 年 3 月 9 日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宋某以总房价款的 10 %支付违约金 15.8 万元。在庭审中宋某辩称,是甲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就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宋某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手续,还明确了不交易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宋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于是法院判决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甲 10 %的违约金 15.8 万元。一审判决后宋某提出上诉,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宋某与甲的买卖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于无效。但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相关的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的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
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行政管理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了双方对这一规定完全知晓,也知道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能办理过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目前对于未取得产权证出售房屋的情况,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请读者注意诉讼当中的风险。

观青林氏 本站网址:www.zggqls.cn www.zggqls.com
公司地址:浙江青田县鹤城中路79-2号  咨询电话:6823287
信息
技术支持 本站属(C) 观青林氏 Copyright © 2018-2028 信息产业部: ICP备13030965号-1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本站二维码

微信联系